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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有几轮才可以上市,融资与未融资的区别,融资融券的常用专用词如何理解?(二)

融资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融资归档 最新发布 网站地图

今天接着继续给大家说一说融资融券操作当中我们常见的专用词如何理解?


保证金与保证金比例

1.保证金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证券公司认可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其市值为基础,按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进行折算,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

2.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 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小,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融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 (融资买入证券数量x买入价格) X 100%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融券保证金比例: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卖出价格) X 100%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_上,可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该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 ÷ 50%)的证券。

可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国债折算率不超过95%,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不超过90%,其他债券和基金折算率不超过80%,上证180指数 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不超过70%,其他股票不超过65%。证券公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A证券,假设A证券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 × 100%+100元市值 × 70%)。


保证金可用余额

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由四部分组成:

(1)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

(2)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证券部分直接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3)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可计人保证金总额;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4)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投资者进行每一笔融资买人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投资者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计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维持担保比例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构成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人或转入除担保物及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 (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 (融资买入金额 + 融资卖出证券数量 × 市价 + 利息及费用总和)

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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