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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案例,“探店试吃”算不算广告行为?

互联网广告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互联网广告归档 最新发布 网站地图

来源:【消费日报】

当下,不少主播进入餐饮探店行业,许多消费者也会通过探店主播的视频推介,“种草”或“避雷”。这种模式一度被部分餐饮商家当作“流量变现”渠道,但由于缺乏规范、主播良莠不齐,也出现虚假推荐、数据造假等情况。部分主播“探店”变“探钱”,给钱就“真好吃”,不给钱就“不推荐”,这也让商家苦于“被探店”。

短视频时代,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拍摄、剪辑乃至直播,自媒体账号因此大量涌现出来。其中,一部分主播就以“探店试吃”作为副业或主业,有的吃遍本地餐馆后,还把探店范围扩大到其他省份。从表面上看,这种“探店试吃”创造了三赢:探店者增加了粉丝获得了流量等收益;可帮助消费者“扫雷”;还为试吃中推荐的餐馆吸引顾客增加人气。

不过,当“探店试吃”变成一种生意,探店者对餐馆所做出的评价也就“变味”了。虽然有的探店者是免费“探店试吃”,但大多数探店者是根据自己的粉丝量,以“探店试吃”名义搞商业推广,即粉丝越多向商家收费越高。据说探店者一般推广收费在2000元至6000元,而头部探店者则是万元起步,在利益驱动下,某些探店者就会为餐馆说“好话”。

明确“探店试吃”是广告行为,这是规范的核心。由于这种行为充斥着商业推广的味道,且背后隐藏着流量带来的生意,应统一明确为广告,依据广告法律进行管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只有让“探店试吃”视频标明广告,才能避免误导。

首先,制度层面应明确“探店试吃”视频属于广告;其次,要求网络平台对这类短视频加强审核。再者,要引导餐饮商家理性对待“探店试吃”,既不要接受探店者为了钱说假话,也不要纵容探店者“泼脏水”。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不要把 “探店试吃”当标准,因为即使探店者免费推广,以个人口味、视角评价餐馆难言客观,何况探店者大多搞收费推广。

只要消费者认清“探店试吃”真相,就不会被探店者误导,那么探店者拍摄、发布的短视频就不会带来多少流量,也就很难带来更多生意。还需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探店者为了证明某某餐馆的饮食很美味,往往过度点餐造成浪费,这也有待于依规纠正。总之,“探店试吃”现象已野蛮生长几年了,促进了餐饮消费也存在不少乱象,该是统一规范的时候了。 (羊城晚报)

本文来自【消费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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