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
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是我国第一例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也被业界称为“红月案”。
随之而来的是韩林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2005年上述翰林发现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游戏服装、高端坐骑、加速道靴被盗,向游戏反映多此未果后,怒诉至法庭。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基本诉讼请求。由于当时的网络法发展并不完善,法院避开了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从原告与被告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出发,为原告挽回其损失。在娱乐合同关系中,原告作为消费者,理应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既然如此,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有义务保护消费者对该账户及账户内物品的完整和独占。因运营商问题导致的虚拟财产丢失,运营商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与“红月案”法院的解释是一样,作出如上判决的根本依据还是基于原被告双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关系。
通过该案件的回顾,我们是否有几个问题:游戏装备是否属于虚拟财产?个人能否就游戏账号进行线下交易?
02
虚拟财产概念
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尚无定义。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是能用金钱衡量或者交易的网络虚拟物品等。上述观点的弊端在于忽略了游戏玩家作为一种特殊劳动者在游戏过程中付出的劳动价值。
不过,红月案中法院为虚拟装备进行了阐释。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对价(花费时间金钱)获得,系合法所得,且在游戏中能够为玩家提供使用功能和交换价值,具有财产属性。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03
游戏账号的相关纠纷
2020年7月19日,原告崔洋通过“皮弟弟"了解到被告李松要出售游戏账号。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协商,原告用135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账号,同时给担保人“皮弟弟"270.00元的中介费。但上述交易完成后,被告以程序原因为由未将游戏账户绑定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变更至原告名下,被告实际未充分履行账户过户义务,账户在网易官方平台登记的所有权人仍为被告。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本案中,被告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以双方议定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即取得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由于交易的游戏账户还绑定有被告的实名认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保密措施,因在交易时未更改至原告名下,在网易公司登记的游戏信息中,账户所有权人实际仍为被告,被告实际并未完全履行游戏账户的交付义务,被告仍负有完全交付原告游戏账户信息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在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在某种意义上,是承认了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
04
营销号财产权问题
“点击这段链接,快来加入我们”“扫一扫下方这个二维码,即可获得1元红包奖励”“下载XX软件,批量下载,更好好礼等你来”。
你是不是经常看到大群里突然有人发布类似加入红包群、色情群、推股群的通知?那你可要注意了,频繁的加好友进群,可能被系统检测并视为赌博号、色情号,有潜在封号风险。除了“一不小心”点进去的我们,那些在WiFi下大批量养号的,一旦被系统检测到,就会批量封号。
什么是养号?
“养号”,俗称卖人头。不同行业内有不同要求,比如一个号里全是单身男性,一个号里全是中老年人。待微信号“养肥”了,就会有专人来使用。一个号假借谈恋爱名义骗个5、6万也是常态了。一般“养号”是以微信号中每个好友的某些行业内定价值进行售卖的,此前,一个“帅哥号”就被炒上天价。
买号卖号涉嫌灰产,为什么还有人要频频养号?
有人把短视频平台当舞台,靠演技割韭菜。也有人走捷径,涂涂改改,旧号变新号,轻轻松松粉丝百万。还有些就更简单了,视频直接盗搬,甚至比“蒸煮”还要正主,把别人的视频完全偷过来,然后去水印、加上自己的logo,这就是一个全新的“原创”号。之前,小红书上博主“兔姬的宝贝”和“兔叽的宝贝”互相打假搞得路人糊里糊涂,两边站队,结果竟然都不是原创?
2020年4月,国家网信办启动专项整治行动。2021年7月,又开展一批“净网”活动。央视《焦点访谈》也曝光了微信个人号养号买卖号。
不管是微信号、微博号还是抖音号,各大平台对于这种买卖交易从来都是明令禁止。而现在,增加了身份证实名认证,一些小营销集体歇菜了,而一些团体则蠢蠢欲动,把手伸向违法乱纪之路。社交不是生意,营销不是转销。这些交易中,侵犯的不只是公民的信息权隐私权,还有原创作者的著作权。
【稿件来源】赵超凡
【推文排版】郎明杰
【参考资料】
[1] 我在抖音看了一宿视频,发现营销号的买卖内幕”
[2] 营销号的“千层套路”:一天可抄袭100条,批量卖号月收入过万
[3] 央视曝光微信养号卖号灰产,严打期间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图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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