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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微博热搜榜前十名,《今日说法》又上热搜!是什么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微博热搜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微博热搜归档 最新发布 网站地图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我们两个才吵架

如果只是吵架

你就开始提出房子

我就很冒火

曾经那些爱的誓言,如今变成了炮灰。准备用来结婚的婚房,成为彼此“反目成仇”的理由。《今日说法》节目《“失恋”的房子》上微博热搜,网友们纷纷评论“气skr人”!


是什么让这期节目上微博热搜?网友们是这样评论的。





这究竟是什么样的案件呢?


房子到底归谁


2016年3月,李高霞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男子艾乐(化名),他们同为重庆人。经过一个月的接触,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李高霞也搬到了艾乐的住所与艾乐同居。

李高霞当时想在重庆市区买房子作为两个人的婚房,男友艾乐建议房子选在重庆的九龙坡区,这样还能常回家看看。之后的一个月里,俩人看了不少楼盘,最终决定买九龙坡区万科西城小区的房子。


李高霞说,2016年5月25日,她独自一人去售楼中心办理了认购房屋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定金11000元,正式购房合同是一周后和男友一起签订的。

甜蜜的日子总是很短暂,2017年4月底,男友艾乐坚决要和李高霞分手。艾乐说,李高霞的很多毛病自己无法忍受了。这段感情无法挽回,房子的归属问题更是让两个人成为“死对头”。

李高霞出示了当时买房的POS单,并认为房子是她的,因为首付款是她付的,按揭也一直是她在还。


POS单

艾乐认可李高霞出首付款这一点,但他解释这首付款的钱是自己向李高霞借的,只是当时因为彼此是男女朋友,所以没有打欠条,购房合同上写的也是自己的名字。


签有艾乐名字的合同


关于这一点,李高霞有不同的说法。她说,最开始的预售合同上写的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会变成艾乐的名字,是因为自己名下有一套房,购买二套房就要上浮10%的税,可自己手头并不宽裕,于是置业顾问出了个主意,借用男友的首套房购房指标,于是在男友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名字划掉写了男友的名字,并按了自己的手印。


修改过名字的预售合同

但是艾乐却认为自己有能力买房,不可能随意将首套房的指标借给其他人,房子就是他的。艾乐还说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

2017年5月12日,艾乐让李高霞收拾东西搬离住所,两个人再度争吵起来。李高霞用手机录下了他们争吵时的对话。对于这个录音,艾乐表示当时自己只是在敷衍李高霞,并不是他真实意愿的表达。


录音


产权纠纷仍在继续


2017年5月25日,李高霞一纸诉状递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子产权。7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上,当时售房的置业顾问出庭给原告方李高霞作出一份证言。


置业顾问的证言

法院认为,从客观上看,缺少原告出资支付首期房款或被告贷款付清其余房款中任何一个环节,结合当时原、被告的特殊身份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法院悉心调解,男方提议房子归他,他分期付给女方相应的补偿。女方则提议房子归自己,她给男方20万元的补偿费。双方均不同意对方的方案。而此时,这套房子由原来的50多万涨到了近百万元。2018年4月份,法院进行了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李高霞请求确认其实商品房实际买受人的主张。


一审判决

艾乐认可一审给出的裁定,李高霞则对这个结果感到意外。2018年5月,李高霞上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一定要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不会再和艾乐进行任何协商。


法院在判决书上提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借名贷款”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既不利于当事人自身权益的保护,也可能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安全。借名方与出借名方通常存在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往往导致双方在借名进行民事活动时采用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借名方囿于关键证据缺失,可能面临利益受损的巨大风险。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购房的行为互相交织:原告以被告名义支付定金及首付款,被告贷款付清其余房款,双方没有就购房及款项的支付等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协议。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今天我们节目请到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龙教授,您觉得这套房子应该归谁呢?

A1: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分析,我认为涉案的房子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的情况下,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确实由原被告双方实际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律就要去认定当事人之间基于共同出资购房的行为,以及形成了一个共有的财产关系,双方的权利都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Q2:法院一审的时候他们有个调解方案,应该是让男方补偿一些钱给女方,然后这房子就归属在男方名下这样的调解方案您怎么看?

A2:我觉得一审法院对本案调解的做法和调解的努力都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第一个问题就是你的判决结果跟本案的全部的事实有矛盾,就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的事实是矛盾的。所以我认为法院不支持原告被告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持有这房屋权利。这个做法本身没毛病,但毕竟案件的事实是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形成了一种我们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都有各自权利在,我出资形成了财产权利,你出资要形成财产权利,都应当得到公平的保护。

从这意义上说,法院是应当作出一个与事实相符的较公平合理的一个裁判,让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在这个案件中都得到确认和支持。换句话说,让本来可以通过公平合理解决完的一个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而一审的判决没有做到案结事了。

我建议呢,二审法院继续应当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消除彼此的矛盾,可以判决男方得到房屋,女方得到补偿款,那补偿的数额本身应当公平合理,既考虑到女方付了首付的款项,还有她也在参加共同还贷的过程中,房屋涨价所带来的合理的区间的利益,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补偿。


深情不及久伴

厚爱无需多言

爱情需经考验

通关便得晴天

案件来源 | 《今日说法》节目《“失恋”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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