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网站分类
栏目推荐
实用工具
热门标签
子分类:
创奇学院 >抖音 >抖音经营 >抖音起号 » 正文

买抖音号,成都一公司开设网站为交易抖音账号服务,一审被判赔150万

抖音起号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抖音起号归档 最新发布 网站地图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庭审现场 四川日报 图

因认为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海爪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公司)将海爪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海爪公司停止侵权。

4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对微播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此前,该院已对微播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

抖音运营方起诉网站侵权

微播公司诉称,该公司系抖音著作权人及实际运营者,该公司在《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抖音账号交易,《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亦明确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公众账号”,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协议不允许账号交易,法律、法规均禁止公众账号违规转让的情况下,仍然为交易抖音账号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诉请法院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月1日,微播公司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立即停止研发、宣传、推广、运营“海爪网”网站,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

针对微播公司的保全申请,海爪公司答辩称,该案并不涉及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的问题,也不存在“难以弥补之损害”。另外,从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淘宝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都涉及继承、合伙解散、参资入股等各种需求和社会评价,不能以少部分违规的负面行为而否定这一新类型虚拟财产主体的法律地位。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4月1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结合双方提交的听证证据及陈述意见,就是否应当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认为,微播公司和海爪公司均为互联网经营公司,经营对象均为抖音账号,经营范围存在包含关系,海爪公司经营行为依赖于“上游”已经注册和使用的抖音账号。因此,海爪公司系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损害微播公司竞争优势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海爪传媒公司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行为,使得交易对手方无需进行实名认证和原创制作,即直接获取了原账号中已有粉丝数量、点赞数据、视频内容、播放流量和销售记录等账号权益。该行为违反了《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等约定,规避了参与账号交易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识别和认证程序,破坏了“抖音”平台账号成长、评价体系和安全环境,妨碍了抖音平台服务正常运行,存在增加抖音对非实名认证账号违规发布信息以及侵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管理成本的可能性,也会对正常使用抖音的其他网络用户原创积极性造成一定损害。故,海爪公司经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威胁网络安全,破坏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和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还认为,该院在合理范围内采取的部分行为保全措施,对海爪公司遭受的经济利益影响有限,且微播公司在其诉请范围内已提供足额担保,故,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微播公司造成的损害已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海爪公司造成的损害。

对于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认为,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反,依照《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利于落实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认证管理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安全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审: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针对海爪公司提出的其实施的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是一种“创新”衍生商业模式,是基于“抖音”现有产品,满足了部分“抖音”用户的客观需求的观点,该院认为,此种“创新性”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即便如被告主张可满足少部分互联网用户需求,但如任其扩展,将影响行业良性发展前景和社会公众利益,最终将导致“优汰劣胜”恶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明显不具有正当性。

公开宣判内容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海爪公司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亦是对其运营平台用户合法权益和行业竞争秩序的侵害。

宣判内容中,法院认为,基于互联网“数字经济”下“共生经济”的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进行衍生和开展自由竞争,但自由竞争的前提应是具有一定的边界,即在合规、合理利用现有产品基础上,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劳动开发给予互联网用户福利,而不是以牺牲其他竞争者竞争优势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

综上,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另据《四川日报》报道,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李西川表示,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所衍生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若两者经营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关联,一方经营者因其行为自身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其他经营者经营资源或交易机会造成实际损害,即便双方并非同业竞争者,亦可构成竞争关系。

李西川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抖音橱窗功能下的某带货博主,营业资质健全,商品品质也有保障,因此收获了大量粉丝和流量。但是,如果有一天这个博主通过平台把抖音账号转让给另外一个没有资质甚至造假、售假的博主,粉丝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原账号博主的信任和良好销售数据购买,实际上却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另外,对正常注册、使用抖音的用户,面对互联网平台中质量参差不齐的海量短视频资源,本来期望借助抖音精准推送的优质资源,在有限时间内提升浏览和消费体验,但账号买卖造成的虚假流量数据会干扰抖音最核心的流量分发机制,导致大量低质量视频和资源被不断推送,最终损害了原告商誉和公众利益。”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刘威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http://www.320g.com/
本文地址:http://www.320g.com/dyqh/10123.html
考高分网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QQ交流群

和更多志同道合朋友一起交流,分享干货资料!
创奇学院客服

扫一扫加客服微信

有疑问请咨询创奇学院微信号,在线为您解答!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opyright 320g.com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 创奇学院

ICP备案号:陇ICP备2020003353号